最高法院确认了青少年的定罪
2025-08-03 15:33

最高法院确认了青少年的定罪

  

  普特拉贾亚:联邦法院驳回了一名22岁男子的上诉,该男子因7年前在达鲁古兰经伊提法奇亚塔菲兹中心的火灾中谋杀23人而被定罪和判刑。

  首席大法官东姑麦文(Tengku Maimun Tuan Mat)主持了一个由三名法官组成的陪审团,他一致裁定,对他的定罪是安全的,没有理由要求最高法院进行干预。

  “因此,我们确认高等法院的定罪和判决,上诉法院维持原判,”东姑迈蒙昨天在这里说。

  小组的另外两名法官是哈斯纳·穆罕默德·哈希姆法官和诺丁·哈桑法官。

  上诉人在诉讼中被称为“PKK1”,由于他在犯罪时已满16岁,故不愿透露他的姓名。由于联邦法院的决定,这名男子将继续由国家元首随意拘留。

  最高法官还表示,初审法官Azman Abdullah(现为上诉法院法官)对证人的可信度作出了裁定,特别是两名儿童证人(SP 68和SP 69),并认为控方提供的间接证据足以定罪该青少年的罪行。

  “我们发现没有令人信服的理由让我们破坏这些发现,”东古·迈蒙说。

  在上诉人的不在场证明问题上,他的律师Haijan Omar说,这对控方的案件提出了合理的怀疑。Tengku Maimun说,法律明确规定,在没有恶意的情况下,不在场证明的辩护不能优于身份证明。

  她说,在这起案件中,SP 68和SP 69的不良动机没有表现出来。

  上诉人在高等法院审判开始前出示了不在场证明,声称他不可能在塔菲兹中心内,因为他在外面吸食大麻。

  然而,这一辩护被高等法院驳回。

  2020年8月17日,高等法院判定这名青年犯有谋杀罪,并下令将其拘留,由国家元首决定。

  如2001年《儿童法》第97(1)条所述,对被定罪的18岁以下的人,不得宣布或记录死刑,而根据同一法律第97(2)条的规定,法院应根据国家元首的意愿下令将该人拘留,以代替死刑。

  该青年提出上诉,但上诉法院于去年9月11日维持原判。

  另一名22岁青年在犯案时亦为16岁,在同一宗纵火案中,被高等法院裁定谋杀罪不成立。

  控方对无罪释放提出上诉,但被上诉法院驳回,并没有对上诉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

  位于Wangsa Maju Kampung Datuk Keramat的Pusat Tahfiz Darul可兰经Ittifaqiyah在2017年9月14日的事件中被烧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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