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扣押案件中的平视原则
2025-09-08 18:45

税收扣押案件中的平视原则

  

  在人民诉GB BEM香烟有限公司等(刑事案件O-935, 2024年11月20日)一案中,美国国税局(BIR)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对被告公司进行了搜查,而搜查令是根据另一家公司未签名的信件或“举报”发出的,指控被告公司从事非法制造和销售香烟产品。搜查结果在该处所内检获香烟原料、烟草制品及其他物品。被告公司及其人员被控管有本地制造的物品,但未缴付应缴的税款。该公司及其官员对搜查和扣押物品的行为提出质疑,称其违反了1987年《宪法》第三条第二款,该条款规定,搜查和扣押物品只能在法官亲自确定的合理理由下签发的搜查令的支持下进行。此外,搜查令必须特别说明要搜查的地点和要扣押的人或物。人民的人身、房屋、文件和财产不受任何性质和任何目的的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是不可侵犯的。这保证了任何人都不可能受到政府任意和非法的侵犯。任何违反这一权利而获得的证据都不能在法庭上被采纳。在坚持搜查和扣押是合法的过程中,BIR将其论点建立在允许未经授权搜查的普通观点原则上。它争辩说,搜查和扣押卷烟原料、烟草制品和其他物品是正当的,因为《国家国内税收法》(税法)第6条和第171条赋予它的权力,可以对企业进行观察或监视,并检查、发现和扣押应纳税的物品。根据平视原则,在首次合法侵入的执法人员“平视”范围内的非法物品,可被合法扣押。执法人员一定是在进行这种合法侵入的过程中,无意中发现了能使被告认罪的证据。换句话说,要适用该原则,必须具备以下要素:-执法人员所处的位置使他们能够清楚地看到某一特定地区,或事先有理由进行入侵。-警官无意中发现了一件罪证。-这类官员立即就能看出,他们看到的物品可能是犯罪证据或违禁品,或者可能会被扣押。然而,税务上诉法院(CTA)认为,没有满足平原观点原则的必要条件,扣押是非法的,原因如下:-首先,最初的侵入没有事先的正当理由,因为搜查是根据未经证实的情报发出的任务命令进行的。搜查和扣押不能仅仅基于未经证实的线索。因此,CTA认为BIR人员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首次进入该处所是非法的,并且没有可能的理由证明他们触犯了《税法》。-第二,即使假设执法人员事先有正当理由进行侵入,也只有在搜查和扣押限于执法人员亲眼看到的物品时,才允许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搜查和扣押任何证据。在本案中,在对提交给中央行政长官的BIR证人进行重新审查时,发现BIR人员在搜查期间进行了“密集搜查”。中央行政管理局强调,“密集搜查”的行为意味着被查获的物品不是“立即明显”的,因此不是“显而易见”的。这导致中央行政当局得出结论,平原观点原则的第二和第三个必要条件也没有得到满足,被扣押的物品在法庭上是不可接受的。因此,电讯管理局裁定被告公司及其人员无罪释放,理由是税务局未能证明控罪的其中一项要件:管有本地制造的物品。因此,虽然BIR根据上述税法拥有监督和警察权力,但这并没有赋予他们不受约束的自由裁量权来搜查和扣押物品,这些物品后来可以用作对纳税人不利的证据。这种监督和警察权力仍然受制于纳税人反对不合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为了使BIR能够成功地调用“普通视图”原则,还必须满足应用该原则的强制性要素。

  Krisel G. Bautista是一名注册会计师,也是Mata-Perez, Tamayo & Francisco (MTF Counsel)的合伙人。本文仅供一般信息,在事实和情况许可的情况下,不能替代专业建议。如果您对本文有任何问题或评论,您可以给作者发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或访问MTF网站www.mtfcounse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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