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隆坡,12月2日——1998年通信和多媒体法案的新修正案将引入新的章节,以加强治理和效率,并赋予马来西亚通信和多媒体委员会(MCMC)权力。
拟议的新条款第73A条——委员会的审计——将允许委员会就本法、其附属立法、本法项下发布的任何文书或被许可人或其他人向委员会提供的任何信息,对任何被许可人或提供与通信系统相关服务的任何人进行审计。
这也意味着监察委员会在进行审计时,可以:
授权其任何高级职员、代理人或技术顾问参与
进行审计。监察委员会或其任何人员、代理人或技术顾问可进入任何持牌人或任何其他提供与通讯系统有关服务的人士的处所;并获取与被许可人或提供通信系统相关服务的任何其他人有关的任何信息,并应允许访问该等信息,无论该等信息是存储在计算机中还是以其他方式。委员会可要求持牌人或任何其他提供与通讯系统有关服务的人士承担有关费用
认为必要时进行审计。委员会可以指定受审计的持牌人或提供与通信系统有关的服务的任何其他人员。持牌人或任何其他提供与通讯系统有关服务的人,拒绝协助、便利或阻碍委员会、其授权人员、代理人或技术顾问的工作
根据本条进行审计,即属犯罪。
至于第73B条——独立审计——这允许委员会在其确定的时间间隔内,要求任何被许可方自费任命一名独立专家,对本法、其附属立法、本法项下发布的任何文书或被许可方向委员会提供的任何信息进行审计。
根据本节,进行的审计必须遵循委员会根据第51节制定的指导方针或指示;委员会可指明哪些持牌人须接受审计;持牌人必须向委员会证明进行审核的独立专家是合格和胜任的;持牌人必须在指定时间内向证监会提交审计报告;不遵守本条规定即构成犯罪。
第51条允许委员会向任何人发出书面指示,以确保遵守许可证条件,处理违规行为,并执行本法或其相关法规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