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ETALING JAYA:网络安全和多媒体法律专家Derek Fernandez表示,为了更好地解决未来的网络欺凌案件,必须修改法律,必须监管社交媒体平台,以跟上不断发展的数字趋势。
根据费尔南德斯的说法,1998年《通信和多媒体法》(CMA)的现行处罚不足以惩罚那些通过数字方式骚扰他人的欺凌者,因此有必要进行修订,以大幅加强其处罚力度。
他说,应该修改刑法,以确保网络欺凌和身体欺凌一样得到解决。
他说:“这将缩小虚拟世界和非虚拟世界犯罪之间的差距。”
费尔南德斯说,去年修订了刑法典,包括新引入的第507A条,将跟踪定为犯罪。
“因此,也可以进行一般性修订,将根据《刑法》构成犯罪的网络行为包括在内,这些行为可以通过数字通信进行。
他说:“这可以与迫切需要的《电信管理局》修正案一起进行,以提供一种监管保护措施,防止此类严重威胁和滥用网络设施。”
与此同时,费尔南德斯表示,通过托管社交媒体内容获利的OTT平台有责任立即采取有效和积极的措施来防止或打击网络欺凌和诈骗,这一点很重要。
“我们已经看到,在极端情况下,网络欺凌会导致自我伤害、精神或身体伤害甚至死亡。
“至关重要的是,所有OTT平台都必须受到法律监管,这样他们就有法律义务迅速有效地采取行动,打击那些他们允许在其平台上使用的人——通过这些人从他们的数据货币化中获利——伤害、欺凌和欺骗平台的其他用户和公众成员。”
费尔南德斯说:“当公众向他们投诉有人感到受欺负,却被忽视、驳回或没有及时处理时,情况尤其如此。”
他表示,OTT平台应该有更好的措施来识别和禁止网络欺凌者在被屏蔽或删除后开设新账户,继续欺凌受害者。
“通过法律许可或明确的法律和法律责任来监管这些平台,将确保马来西亚的在线用户获得与欧盟、美国和其他几个国家相同的法律保护。
他说:“这反过来将导致那些从这些平台中获利最多的人投入更多资源,以严肃打击网络欺凌和其他网络危害。”
律师拉杰什·纳加拉扬表示,刑法第507条规定惩罚那些骚扰他人,意图造成他人安全的痛苦、恐惧或惊恐的人。
“根据第507A条,任何人多次做出任何骚扰行为,意图造成或知道可能会对某人的安全造成痛苦,恐惧或惊恐,即构成跟踪罪。”
《刑法》第507A条规定的处罚包括监禁,刑期可延长至三年,或罚款,或两者兼而有之。
拉杰什补充说:“很明显,这些条款的措辞非常广泛,可以涵盖任何形式的骚扰,因此,网络跟踪和在线骚扰也将被涵盖在内。”
马来西亚国际伊斯兰大学网络安全卓越中心创始人兼赞助人穆罕默德·里扎·瓦希丁教授博士表示,目前网络安全威胁的趋势包括社会工程、云漏洞、第三方暴露、勒索软件和对物联网(IoT)设备的攻击。
根据他的说法,未来的网络安全需要跟上各种新威胁,立法,进行保证审查,并承认IT现实的复杂性。
“显然,为了确保我们的网络安全法经得起未来的考验,上述所有因素都应该考虑在内。
他补充说:“此外,人工智能只是用于网络威胁的众多IT工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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