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决定行为准则
2025-05-31 00:06

法律决定行为准则

  

  吉隆坡:马来西亚媒体委员会法案已经提交一读,该法案概述了该委员会的工作,将推动该国的媒体行业走向自我监管。

  由电讯部副部长张志清(Teo Nie Ching)提交的草案概述了电讯管理局的职能、权力、成员、主席、理事会、财务和申诉机制。

  根据该条例草案,委员会必须为媒体从业人员制定标准和行为准则,以符合新闻道德和负责任的标准。

  行为准则必须在全体大会上决定。

  它还必须促进有道德和负责任的新闻工作的最高标准、媒体独立和媒体从业人员的权利,以及规范兄弟之间的道德和职业行为。

  理事会还可以提出法律改革建议,促进和进行培训,建立和维护一个载有媒体从业人员信息的数据库,确定申诉机制和针对理事会成员的纪律程序,等等。

  根据第6(1)条,立法会有权决定有关立法会成员资格、行政及管理、会员费、收费或付款的事宜,并有权就对传媒从业员及独立传媒从业员的投诉进行查询。

  马来西亚媒体理事会基金也将成立。

  该委员会还将有权要求成员提供信息,以履行其职能,并利用其名下的财产为马来西亚媒体委员会基金筹集资金。会员将分为三类,即以媒体出版人或高级管理人员为代表的媒体公司、媒体协会和非媒体会员。

  这些会员资格每年需付费续订。

  该委员会将由一个委员会管理,该委员会由一名不参与政治、公务员或立法机构的主席和两名代表政府的成员组成。

  媒体公司、媒体协会和非媒体成员将各有四名成员,其中至少有一名来自沙巴和砂拉越的女性和一名代表。

  董事长和董事会成员将获得津贴。

  董事会成员任期为两年。

  创始成员将由部长们任命。

  还有一些防止诉讼的保护措施。

  “除非能证明董事会或董事会成立的任何委员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作出或遗漏的作为、疏忽或失责是出于恶意,并无合理因由,否则不得就这些作为、疏忽或遗漏向任何法院提出、提起或维持任何行动、诉讼、检控或其他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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