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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大约一年前人工智能技术“走入主流”以来,全球的立法者和监管机构正在积极应对随之而来的各种挑战。
在美国,关键的努力之一是由美国版权局(US Copyright Office)主导的。去年夏天,该局就人工智能与版权问题发出了征求意见的通知,旨在进行研究,以“评估在这一领域是否需要采取立法或监管措施”。
许多与人工智能相关的企业,包括环球音乐集团(Universal Music Group)和人工智能开发商Anthropic,均就此问题提交了各自的看法。
为了更清晰地了解音乐产业希望看到的未来发展,阅读国家音乐出版商协会(NMPA)的意见书将会有所帮助。
NMPA于2023年10月30日提交的报告直言不讳。
报告首先强调,其会员——美国主要和独立的音乐出版商——“并不反对”人工智能。
“在音乐行业,普遍认为生成式人工智能系统能够帮助人类创作者,可能带来巨大的好处,”NMPA表示。
然而,报告随即指出:“然而,生成式人工智能市场的发展速度、规模和复杂性都令人震惊。事后证明,称生成式人工智能是人类创意阶层面临的最大风险之一并不夸张。”
报告进一步补充:“更令人担忧的是,我们不知道采取行动的时间窗口有多长。因此,我们恳请(美国版权局)支持对人类创作者的积极保护,在不确定性存在的情况下,宁可在保护人类创作者上犯错。”
对于美国国家艺术博物馆而言,这一立场并不令人意外。今年早些时候,该博物馆加入了刚刚起步的“人类艺术运动”,旨在确保人工智能不会取代或“侵蚀”人类文化。
然而,国家药监局的意见书并不是对高科技的简单抨击;相反,它提倡监管和原则,认为这是保护音乐艺术家和版权所有者利益的正确方式,以免在构建新人工智能世界的过程中被忽视。
以下是NMPA在其提交的文件中提出的一些关键论点:
1. 主要通过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不应享有版权
在国家版权局看来,仅仅给人工智能音乐生成器一个提示——“创作一首关于坠入爱河的情歌”——不足以创造出有版权的作品。
“围绕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政策将要么激励对人类创造力的持续投资,要么抑制这种投资,”提交的文件中写道。
“法律不应允许人类创作者通过简单点击按钮生成大量人工智能生产的材料,而不是将他们的心灵、灵魂、经验、技能、才能和情感投入到富有表现力的艺术作品中。”
NMPA认为,法律应像对待公共领域的作品一样对待完全由人工智能创作的音乐作品——不受版权保护,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无论是用于商业还是其他目的。
但提交的文件明确区分了人工智能生成的音乐与在人工智能帮助下创作的音乐。
国家版权法指出:“创作者在创作过程中使用人工智能技术作为工具,制作代表其原作者身份的作品,这些作品应受到版权法的保护。”
“在某些情况下,使用人工智能对现有作品进行提炼、重塑、修改或创作新衍生作品的创作者也可能对所产生的作品拥有合法的作者权利。”
在这方面,至少到目前为止,美国的法律先例是支持NMPA的。
在最近的一起法庭案件中,一名名为斯蒂芬·塞勒(Stephen Thaler)的人拥有一个他称之为“创造力机器”(Creativity Machine)的计算机系统,他向USCO申请了一幅人工智能生成的“绘画”的版权,但USCO拒绝了他的申请,理由是这幅画是由创造力机器创造的。
在今年8月的一项裁决中,华盛顿特区的美国地方法院支持了版权局的决定。
法官贝里尔·A·霍威尔(Beryl A. Howell)评论道:“正如原告所主张的,版权从未延伸到保护那些由新技术产生的作品,而这些新技术的运作没有任何人类的指导。人类作者身份是版权的基本要求。”
2. 应要求人工智能开发者对材料进行许可,并保留用于培训的材料记录
音乐行业及其他行业的许多主要参与者坚持认为,未经授权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来训练人工智能算法是一种侵犯版权的行为,并因此对人工智能公司提起了多起诉讼。
环球音乐集团、康科德音乐集团和ABKCO对人工智能开发商Anthropic提起了这样的诉讼,指控其“系统性和广泛地侵犯了他们的歌词版权”,可能要求赔偿数千万美元。
但这并不意味着音乐行业的主要参与者不希望他们的材料被用于训练人工智能——他们只是希望人工智能开发者能够像流媒体服务、酒吧和餐馆或电影制作人一样,获得这些音乐的授权。
“在培训使用之前对音乐作品进行许可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国家版权局在提交的文件中写道,并补充说,“有完善的流程可以让科技企业大规模获得自由市场许可。”
事实上,这必须是“大规模的”,因为大型语言模型等人工智能算法是在无数甚至数十亿条数字数据上进行训练的。
NMPA指出,授权工作“已经在进行中”,并提到今年早些时候的新闻报道称,环球唱片和华纳音乐集团正在与谷歌谈判,以确保艺术家的人声和音乐旋律的授权,以创作人工智能生成的歌曲。
然而,当涉及到人工智能算法时,执行版权对版权所有者来说可能非常困难,这是国家版权局在其提交的文件中反复强调的一点:“逆向工程”人工智能算法以证明其是在开发者没有权利的内容上进行训练的,这并非易事,除非人工智能生成了与原作基本相似的作品(就像目前针对人工智能公司的诉讼案件一样)。
因此,国家版权局提出了一项新规定:要求人工智能开发者保留其算法摄取的数据记录。
国家版权局在提交的文件中表示:“为了抑制侵权行为,支持版权所有者的执法活动,需要透明度和记录保存要求。”
“在透明度和记录保存计划下,应该要求保存记录的主要各方是人工智能模型的开发者、那些使用现有人工智能模型开发新人工智能工具的人,以及那些将数据集用于人工智能培训的人。”
在这方面,欧盟可能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如果不是全部的话——实现了这一目标。它提出的人工智能法案——目前是欧盟委员会和欧洲议会之间反复谈判的主题——包含一项规则,要求人工智能开发商披露他们的人工智能是否接受过版权材料的培训。
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可能出现的社交媒体网站上,使用人工智能的透明度也正在成为一种规则:TikTok和YouTube现在都通过了规则,要求将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贴上这样的标签。
3. NMPA反对在人工智能中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选择退出”制度
美国版权局在征求意见中提出的一个问题是,“版权所有者是否必须明确同意(选择加入)使用他们的作品来训练[人工智能],还是应该向他们提供反对(选择退出)的手段?”
NMPA明确表示,它支持“选择加入”的立场。
“美国版权法是一个可选择的体系,”国家版权法协会表示。“选择退出制度从根本上破坏了版权保护,因为它将获得许可的负担从用户身上转移了。”
提交文件继续写道:“考虑到人工智能公司和应用程序的庞大数量,要求权利持有人在逐个公司或逐个应用程序的基础上选择退出的计划是不可行的;跟上人工智能市场的发展几乎是一项全职工作……版权所有者,特别是个人创作者和小型企业,可能无法承受这样的负担。”
“NMPA强烈反对考虑这样的措施。”
在这一问题上,国家电影协会与环球影视完全一致,环球影视在向版权局提交的文件中也提出了类似的观点。
UMG在提交的文件中表示:“选择退出制度是基于一个错误的前提,即未经许可对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进行培训默认是合法的,除非每个版权所有者都表示反对。”
“这种理念违背了版权法的基本原则,给版权所有者带来了不应有的负担,为人工智能开发者创造了错误的激励,对于保护版权所有者的权利或确保为培训目的合理使用版权作品既不可行也无效。”
4. 在几乎任何情况下,训练AI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都不是“合理使用”
另一个NMPA和UMG意见一致的问题是,使用受版权保护的材料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版权法的一个例外,允许在某些有限的情况下未经许可使用受版权保护的材料,例如用于教育目的或报道新闻。
首先,快速提醒一下美国法院用来确定合理使用的测试,它有四个因素:
使用的目的和性质——是将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用于教育私人用途还是商业用途?
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性质——该作品是否具有特别的创造性和原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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